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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机场建设费”改变征收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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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民航总局规定,从2004年9月1日起,旅客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、国际和地区(香港、澳门)航班,由原在机场办理建设费缴纳,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。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,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。
二、机场建设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(一)、征收范围:
凡从中国境内(不含港、澳、台)机场(包括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起降的军民合用机场)乘坐离港航班的中外旅客,均按规定缴纳机场建设费。
(二)、征收标准:
1、乘坐国内航班的每人50元(人民币,下同);
2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(包括到港、澳、台的每人90元(含20元旅游发展基金);
3、乘坐部分国内支线航班每人10元;
(三)、豁免条款:
1、持外交护照的旅客乘坐国际及香港、澳门、地区航班出境;
2、年龄在12周岁(含)以下的儿童;
三、实施时间: 从2004年8月1日起,本网站销售2004年9月1日(含)以后的机票时,均随机票一并加收机场建设费。
特别说明:
取消原中转免收的规定。按照原规定,在隔离区中转航班的旅客免收机场费;乘坐国内航班在24小时内中转的旅客,两个航班起飞时刻间隔在8小时以内的,免收机场费。新的办法将按照航段收取,因此不存在中转免收问题,即中转旅客要收,但经停旅客不收。所谓经停旅客是指在客票标明的起飞、到达地点之间的某地停留,这种停留是航班运输的必须环节,例如商务原因或技术原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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